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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权益”兑现“真金白银”

时间:2024-08-07

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玲 刘立新 刘晓楠等

编辑:张庆丰

录入:张庆丰

审核:周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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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执行监督 推动解决“执行难”

“纸上权益”兑现“真金白银”

编者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检察监督推动破解执行僵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层检察院是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重要力量。最高检党组强调,要把加强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作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力点,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能力。不久前刚刚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也对加强执行监督作出了部署。本期封面刊发辽宁、河南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欠薪纠纷领域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展现检察机关做实公正司法“最后一公里”、维护劳动者胜诉权益的生动实践,供各地检察人员参考。

沈阳浑南:纠正不当“终本” 为讨薪职工纾困

王玲 刘晓楠 余意

用人单位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又被告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拿不到薪酬的王某一度愁眉不展。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事情发生了转机。

赢了官司仍拿不到欠薪

职工申请执行监督

“我辛辛苦苦干了那么多活,到头来却被拖欠工资!法院判我胜诉有什么用?”2022年初的一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因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浑南区某技术公司职工王某焦急地来到浑南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王某告诉检察官,2018年3月,他入职某技术公司后担任销售部长。本以为公司待遇不错,职位也适合自己,可没想到,工作不到一年,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无奈之下,他于2019年5月离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2020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主要诉讼请求,判决某技术公司向王某支付欠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虽然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但王某却高兴不起来——公司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又被法院告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屋漏偏逢连夜雨。诉讼期间,王某的父亲和岳父先后患上重病,王某每天跑医院护理病人无法工作,后续的医疗费也没有着落。“我真是没有办法了,你们能不能帮帮我?”王某激动地说。

经综合研判后,浑南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用人单位有投资却被“终本”

依法监督促成和解

在向法院依法调取案件执行卷宗进行详细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发现,用人单位享有对外投资的权益,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对外投资情况。经过全面调查核实,检察官果然有了新发现:用人单位独资设立过一家子公司,并且该子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法院未能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这一事实,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本原因。

随后,浑南区检察院就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违法情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考虑到本案标的额不大,王某又急需用钱,承办检察官找到用人单位负责人,一方面告知其检察机关已经调查核实到该公司享有对外投资的权益,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告知其王某的家庭状况和艰难处境,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义务,与王某达成和解。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后,和解协议很快履行完毕,申请人王某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劳动报酬,亲人的医疗费和家庭日常开支总算有了着落。

大数据模型发现同类线索

检察建议促推类案治理

“被执行人对外持有股权、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却因未能穷尽调查措施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会不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能否通过构建大数据模型的方式筛查出类案监督线索?”办结此案后,检察官陷入了思考。

2023年12月,浑南区检察院构建了民事终本案件股权执行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运用计算机算法将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到的全区数万条企业投资人信息,与法院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进行对比、碰撞后,最终筛查出涉及5家企业的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存在被执行人对外持有股权却未执行的不当终本情况。

通过进一步调阅法院执行卷宗进行全面审查,浑南区检察院陆续就5起较为典型的不当终本案件向法院制发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采纳。目前,相关案件的执行工作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对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有效。“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河南固始:发现遗漏执行标的 督促欠薪执行到位

刘立新 吴晓军

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检察官接访案件当事人。

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债权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执行监督申请后,检察官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4份在有效期内的保单。保险财产能否强制执行?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日前办理的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给出了答案。

起诉追索欠薪

老板名下无财产可执行

2014年5月,固始县的李富、朱时秀夫妇受雇于彭飞经营的苗圃花木基地看守场地。双方约定,彭飞每月支付二人工资3000元。

从2014年5月到2022年6月的8年间,彭飞共拖欠李富、朱时秀夫妇工资款16万元。经多次讨要无果后,2022年7月1日,李富将彭飞起诉至法院,要求彭飞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022年9月19日,固始县法院一审判决彭飞支付李富、朱时秀工资款16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彭飞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彭飞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欠薪,李富、朱时秀夫妇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2年11月15日,固始县法院进行执行立案。

2023年2月17日,固始县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飞名下财产情况后,发现彭飞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于是将彭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法院把彭飞纳入了‘失信黑名单’,可我们依旧拿不到欠薪,我们这么多年的损失谁来挽回啊?”李富、朱时秀夫妇已年近七旬,急需养老费用,欠薪的事成了夫妻俩的一块心病。

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官发现4份有效保单

今年1月19日,李富、朱时秀夫妇抱着最后的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难道彭飞名下真的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了吗?”固始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在依法调取执行卷宗仔细查阅时,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上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彭飞名下有4份保单。

有了这个新发现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前往保险公司调取了这4份保单的相关信息,查明彭飞在4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人身保险,且4份保险均在有效期内,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超出案件的执行标的。

可否对保险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成为办案组在讨论该案时争论的焦点。

一方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只有在解除保险合同后才能提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强制执行彭飞的保险财产,与该法律规定相抵触。

另一方则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准许执行该部分财产,也有助于防止债务人通过投资保险规避债务。

制发检察建议

劳动者拿到全部欠薪

经过深入讨论、检索和梳理法院相关执行案例后,办案组达成了一致意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保险合同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予以强制执行。

今年3月14日,固始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被执行人彭飞名下已查询到的保险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第一时间对彭飞的保险财产予以执行。检察官主动跟进执行情况,目前案涉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接下来,我们将充分运用与法院建立的民事执行工作监督协作机制,借助专项监督活动,主动对多领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对存在被执行人利用保险理财产品转移、隐瞒财产,躲避执行的,及时督促法院强化执行,助力法院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承办检察官高金凤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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