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0-09-18
来源:省院干部部
编辑:张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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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三条 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省委及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涉俄司法协助事务办公室与其合署)。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第三、第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的监督。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省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十)第九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一)第十检察部。负责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部。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四)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承担对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检察技术与信息化部。负责办理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电子证据、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检察技术业务,对下级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管理。规划、实施全省检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
(十六)计划财务装备部。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装备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和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七)检务保障部。制定省以下检察机关财务装备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统筹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省以下检察机关的预决算编报。负责省以下检察机关经费的调配管理。负责省以下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和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十八)司法警察总队(警务部)。领导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训练。负责检查、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九)干部部。负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协同省委及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二十)基层工作部。负责制定和落实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组织开展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一)宣传部(新闻办公室)。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新媒体的运行和管理。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媒体宣传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管控。
(二十二)教育培训部。负责制定全省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和管理全省检察官培训工作,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调训工作。制定省检察官学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全省检察官在职自学、学习型机关建设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的日常工作由干部部、基层工作部、宣传部、教育培训部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三条 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省委及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涉俄司法协助事务办公室与其合署)。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第三、第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的监督。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省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十)第九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一)第十检察部。负责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部。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四)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承担对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检察技术与信息化部。负责办理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电子证据、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检察技术业务,对下级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管理。规划、实施全省检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
(十六)计划财务装备部。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装备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和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七)检务保障部。制定省以下检察机关财务装备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统筹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省以下检察机关的预决算编报。负责省以下检察机关经费的调配管理。负责省以下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和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十八)司法警察总队(警务部)。领导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训练。负责检查、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九)干部部。负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协同省委及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二十)基层工作部。负责制定和落实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组织开展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一)宣传部(新闻办公室)。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新媒体的运行和管理。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媒体宣传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管控。
(二十二)教育培训部。负责制定全省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和管理全省检察官培训工作,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调训工作。制定省检察官学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全省检察官在职自学、学习型机关建设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的日常工作由干部部、基层工作部、宣传部、教育培训部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