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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流程

时间:2020-11-26

来源:第一检察部

编辑:张庆丰

录入:张庆丰

审核:周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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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规则轮案分配给相关承办人办理,遇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内勤收案登记后将案件移送承办人,并将收案和分案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
  2.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
  4. 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承办人应详细告知可能的量刑情况。
  5. 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 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
  7.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涉案财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8.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检察官制作出庭预案,在指定日期携书记员参与庭审。
  9.法院判决下发后,填录案卡,补齐卷宗材料,整理装订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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