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流程
时间:2020-11-26
来源:第一检察部
编辑:张庆丰
录入:张庆丰
审核:周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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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规则轮案分配给相关承办人办理,遇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内勤收案登记后将案件移送承办人,并将收案和分案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
2.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
4. 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承办人应详细告知可能的量刑情况。
5. 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 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
7.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涉案财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8.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检察官制作出庭预案,在指定日期携书记员参与庭审。
9.法院判决下发后,填录案卡,补齐卷宗材料,整理装订卷宗。
2.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
4. 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承办人应详细告知可能的量刑情况。
5. 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 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
7.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涉案财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8.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检察官制作出庭预案,在指定日期携书记员参与庭审。
9.法院判决下发后,填录案卡,补齐卷宗材料,整理装订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