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理论深化和实践探索 深入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时间:2024-04-30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何荣功 吴勇 单平基
编辑:张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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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周荣伟
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体要求,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
加强理论深化和实践探索 深入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把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一体落到实处。如何按照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不断在理论上深化、在实践中探索,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专家学者聚焦实体方面要求,从不同角度探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现实路径,敬请关注。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现代司法理念、精湛专业知识和科学刑法适用方法的支撑。
重视刑法适用方法 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法律适用应当坚持的基本价值追求。刑事案件的高质效办理需要重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现代司法理念、精湛专业知识和科学刑法适用方法的支撑。重视以下刑法适用方法,有助于提升案件办理的质效。
第一,重视实质解释,在形式与实质的对立统一中科学适用刑法。实质解释,强调的是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实质地理解和认定犯罪。实质解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刑法条文的实质解释,即立足刑法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和犯罪侵害的法益,实质地理解刑法条文的含义;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实质理解,避免只看案件的表象事实。重视实质解释,有助于准确厘清行为性质和适用刑法。当前,犯罪手段在不断翻新的同时日渐呈现隐形变异的特点,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领域该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只有重视对案件事实和行为性质的实质理解,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
第二,强调整体解释,在整体与部分的协调一致中全面理解、适用刑法。事物都是整体性存在,但整体系由部分组成。事物存在的复杂性决定了有些场合,整体与部分的性质并非完全协调一致。比如,对于认定犯罪的证据,同一个案件中既可能存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可能存在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刑法适用就不能片面或者片段性地择取某一方面证据,而要综合考察全案证据。
强调整体解释要注意刑法总则对分则适用的普遍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达到严重程度。所以,除刑法分则有特殊规定外,犯罪成立需要进行违法程度的判断。比如,根据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没有行为数额或情节要求,但实践中还是要对行为的数额或者情节进行实质性评价,避免本罪处理与上游犯罪的不协调,将危害性显著轻微的行为拔高认定为犯罪。
重视刑法整体解释还要将刑法放在法秩序的整体中看待,处理好民法、经济法等其他部门法和刑法的关系。刑法保障法的性质决定了既要避免将民法、经济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也要综合考虑,正确处理具有权利基础的行为。
第三,立足主要方面,科学运用主次关系原理准确适用刑法。事物性质的确定要重视其主要方面,这是刑法适用同样需要重视的方法论。比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成立个人犯罪。科学运用主次关系原理认定行为性质,不仅有助于更为妥当地把握行为性质,也有助于使犯罪的认定更契合社会民众的法感情和常理常识。比如,对于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要重视考察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虚构的事实究竟是案件的主要、核心事实,还是次要、边缘事实。对于使用型或者借贷型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点考察行为人所借资金或者财物的用途,确定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犯罪。对于交易型诈骗犯罪而言,交易对价是决定行为性质的核心、主要事实,如果交易对价存在或者主要存在,就难以肯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要科学对待价格对于诈骗罪成立的意义。市场交易的特点决定了一般情况下价格难以被认为是诈骗犯罪成立的核心或者主要事实,在交易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避免仅因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导致交易价格偏高而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犯罪。
第四,注意比较与鉴别,在对比中更为妥当地适用刑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等方面的原因,刑法适用时常存在争议。严格意义上讲,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不管选择何种处理结果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并不符合高质效办案新要求。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注意考虑何种处理结果更妥当,更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具有更好的办案效果,这就需要在比较与鉴别中选择更为妥当的处理方案。比如,在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定其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难以认为是错误的。但立足于犯罪的本质特征,王力军的行为实质上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再审法院认定本案无罪无疑更为妥当。为了确保案件办理更为妥当和高质效,要综合考虑刑事政策、行为性质、法益侵害、构成要件以及案件办理的效果等因素,案件办理才能取得更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需要熟练的办案技巧,更需要检察理念的更新和对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与运用。
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将高质效办案落实落细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已经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这符合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最终要通过司法办案予以实现。那么,检察人员要想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履职效果,就必须坚持依法办案这一基本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章中提出要“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确保检察权始终依法正确行使也是规范司法的应有之义,因此,依法办案与高质效办案应当并重,不可偏废。
坚持依法办案与落实高质效办案是宏观与微观、战略与策略、理念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两者的结合有利于检察办案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依法办案是高质效办案的前提
“高质效”是指质量、效率、目标都符合价值判断的好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最终目标,要落实这一目标要求,就必须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前提。
依法办案是高质量办案的前提。高质效办案中的“质”指的是高质量办案,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正确,也就是案子不能办错。二是正义,也就是通过正确办理案件实现正义。唯有落实了高质量办案,才能够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服务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办案又必须以依法办案为前提。为此,检察机关办案首先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从法律、政策规定出发,提升办案质量。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是错案的预防者和纠正者,不仅要避免“自酿错案”,还要纠正错案。其次,检察机关办案要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严格依法”不能机械依据条文办案,还要探求条文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引领“高质效”、促进“法必行”。每一部法律,都要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去理解;每一个条文,都要作为整部法律的一个要素去把握。
依法办案是高效办案的前提。高质效办案中的“效”同样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效率高,二是效果好。效率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关公平正义。如果办案效率不高,就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因此,办案的流程要严格依法进行,避免长期挂案和程序空转,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另外,依法办案还要考虑立法初衷,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通过程序简化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效果好就是要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是法律作用于外界后反映出的三个侧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法律必然具有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因此,办案要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在追求高质效办案的同时更要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把握好法律规定、司法政策和法治精神。
高质效办案的实现路径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需要熟练的办案技巧,更需要检察理念的更新和对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与运用。“严格依法”是做实“高质效”的关键点,具体可以通过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依法能动履职来保障高质效办案。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理解法律时,应秉持系统思维与整体观念,从思想的统一性、逻辑的一致性把握和运用法律规定,防止“只看分则,不看总则”,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武断办案等情形。在法律适用时,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充分考虑时代背景、立法目的,倾听群众的朴素正义观,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具体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提升法律政策研究水平。法律政策研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为检察业务服务的重要职能,因应检察改革的全面深化发展,需要其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政策服务产品。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可以通过议案,统一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政策的适用,服务于高质效办案。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研读分析。案例研究可以加快实际办案中分析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的过程。检察机关应当聚焦案件的价值取向,重点学习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理念方法,着力提升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思维和能力,让案例真正成为“活的法律”和司法评判的“参照系”。总之,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高质效办案需要法律文本和案例研究“两手抓”。
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检察人员办案要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之根本,在于确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案件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法治的精神,在办案过程中充分理解、尊重和体现法治内涵,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一要求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其中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办案要遵循法治,不能偏离法律的规定办案,依法办案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二是要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依法办案要注重契合法治精神,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要从法治精神出发,在法律文本射程范围内作出最契合法治精神的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内在精神一致。此外,领悟法治精神不能局限于法律文本,还要从立法背景、立法原意、法理逻辑、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综合梳理。
检察官只有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才能从纷繁复杂的监督办案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因案制宜,一案一策,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为了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这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提出新的要求,检察办案应当更加注重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秉持积极主义,依法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检察机关发挥依法能动的核心是能动地判断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类型,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法治是检察工作的底线,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底线。
(作者为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勇)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需要多维度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专业素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民商事法律,注重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实质民事法律关系,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
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的实现路径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民事检察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中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坚持高质效办案。为更好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多维度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民商事法律,注重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实质民事法律关系,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多维度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这无疑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纷繁复杂、类型多样的民商事监督案件更是如此,需要高素质的民事检察队伍,需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夯实民商法专业基础,强化法治思维,提升办案能力水平,实现有效监督。
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办案理念,以此引领民事检察办案工作。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树立正确的理念是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前提。“高质效”指向的是质量好、效率高、效果好,三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用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正确把握。民事检察既要追求办案质量,也要兼顾办案效率,尤其要注重办案效果,落实系统思维,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必须以案件事实精准判断及法律规范适用为前提,需要民事检察人员对民商事法律能够深入理解、系统掌握和正确适用。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其一,夯实民商法专业基础,关注民商事法律修改变化,深刻领悟民商事法律条文所蕴含的丰厚法理基础,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正确理解法律条文,不仅需要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民商事法律,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善于从解释论出发,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理解法律条文,从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正确适用法律,需要明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反复归纳和整理,以专业培育优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其二,聚焦民事检察监督的热点、痛点,定期开展民事检察案例研讨,组织检察人员研读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参照指引作用。这有利于结合裁判文书理解法律条文,认真研读相关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理解和适用法律方面的理念和实践经验,拓宽办案的思维方式。
其三,定期组织、开展检察业务培训,邀请优秀检察实务工作者及法学专家对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和讲解。加强检校合作,善于运用外脑力量,推动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联系与合作,携手开展理论研究和疑难案例研判,在检校合作中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专业素质。这有助于强化民事检察理论和实务交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做到既会实际办案,也时刻思考如何更好地高质效办案。
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
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要求中,“高质效”是重点,“每一个”是难点。要攻克重点、难点,就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找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关键点及应准确适用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实体方面的公平正义。
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要做好证据审查工作,厘清案件事实的发生和发展脉络,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及内在逻辑,通过表象看到实质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是高质效办案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必须做好证据的搜集、审查和处理工作,为事实认定夯实证据基础。例如,民事虚假诉讼多涉及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不能仅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的表象进行判断,而是要立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案件实质法律关系。
依法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探究实质法律关系的有效保障。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质是通过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以实现检察履职。这需要通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加强证据审查的亲历性,推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做到不只在卷宗上审查和被动接受已受理的证据,而且要主动、亲自、全面收集并调查核实全案证据,提高证据审查的亲历性,综合运用证据逐步厘清案件事实脉络,切实做到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事实认定。检察机关可通过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现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推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注重办案的效果,尤其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检察履职办案最终的效果好不好要由人民群众来评价。有的案件虽然办理得很快,但人民群众仍旧不满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出现失衡。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兼顾三者,让人民群众在办案过程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例如,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3号)“胡某祥、万某妹与胡某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将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教化相结合,妥善处理支持老年人起诉追索赡养费案件,使老人获得经济帮助的同时也获得了亲情慰藉,做到了法理情的兼顾。因此,检察履职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头,坚守法律底线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填补办案中的情理空白,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避免办案单一化、机械化,使办案效果合乎法理、常理,又契合情理。
针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为助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可通过公开听证消弭误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公开听证是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兼具提升司法效能与优化社会治理两项功能,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透明度,倒逼检察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又有助于检察官借助“外脑”智识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与真挚情感,准确认定事实、提高审查质效,实现司法公正。只有让人民群众有渠道知晓办案过程、有方式监督办案、有平台反馈意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是实现民事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深刻内涵,通过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以及兼顾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单平基]